第75章 把名字改回来

沈从谦无法回答。

核验进行到最后一步。户部确认注销手续缺项,定边都督府确认尸骨未见,兵部选司确认五年生存链,大理寺和家属确认尸身身体史。四方会签的更籍文书在午后写成。

第一行不是“撤销阵亡”,而是“原阵亡认定自始证据不足”。

若只写撤销,便像程铎今日才重新活过;写自始不足,意味着官府承认这五年错误在册,不在他是否努力证明自己。

第二行恢复程铎本名、原籍和亲属栏。第三行将乙七等借名代号列为待审经历,不并入本名。第四行冻结冒领抚恤,启动追偿。第五行允许家属以程铎姓名办理尸身安置,不受军法司提尸令妨碍。

军法官拒签第五行,称军犯尸身仍应军法验查。

程素娘拿出兵部一日前的拒绝回函:“昨日你们说身份未定,不能听家属。今日身份定了,又说有罪,仍不能听家属。无论哪一步,家属都永远没有权。”

谢临渊提出折中:军法司完成一次不移动尸身的取样和伤势记录,此后若无新物证,不得重复启封;安葬后如需复验,必须由大理寺、家属与兵部三方同意。

程素娘接受。她不是阻止查罪,只是不允许“查罪”成为无限占有尸身的理由。

军法官最终签字。

更籍文书不是只存京中。兵部当场抄发定边县衙、朔州旧营、军眷善堂和程家原籍里正,要求七日内分别改正阵亡碑、抚恤簿、军田承继和户籍亲属栏。每一处改完都要回传拓印,不能由一张中央批文代替地方执行。

程素娘尤其要求查看旧村军田。程铎名下六亩地在宣布阵亡后被收回,其中四亩租给秦记粮行,另两亩以“无亲属”分给里正侄子。恢复姓名后,地不能因人已真正死亡便再次直接收走,应先确认姐姐是否拥有承继权,再核五年租利。

军法官认为这超出尸身案,沈令仪却指出,姓名被错误注销造成的每一项财产后果都是同案损失。若只把木牌改回来,不归还被名字带走的东西,正名便只是一场仪式。

大理寺另立追偿副卷,程素娘持回执。她没有要求立刻拿到全部银田,只要求任何处置不得再以“无近亲”跳过自己。

沈从谦在更籍文书后签署经手说明,并被暂停户部差事候查。他没有入狱,也没有被一句认错放回家。六份注销卷逐份核验前,他不得离京、不得接触西账房、不得与周丰单独会面。

沈令仪没有替父亲求轻,也反对秦嵩一系把全部错误推给一个停职郎中。她要求秦嵩当年的口头指示、军眷善堂收款和密营另册承诺同时列为调查对象。签字者承担签字,发令者也不能藏在“下属擅办”之后。

申时,停尸院旧牌被取下。上面写了二十五日“裴砚舟”,墨已经渗进木纹。书吏没有翻面重写,而是将旧牌作为错误记录封存,另取新木写下“定边府程铎”。

籍贯之后,补“姊程素娘”。